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档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专业人才职称评价的科学化、规范化,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和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从事档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档案专业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实行全省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评价制度。助理级、中级达到考试合格标准即取得相应职称,不再进行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达到考试合格标准方可申报评审。
第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共同负责。省档案馆负责考试大纲拟定、命审题、考试组织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大纲审定、考试工作督导检查、考试合格标准确定公布等工作。
第五条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档案事业,认真钻研业务。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能够自觉运用新理念和新技术,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4.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参加助理级职称(助理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下同)学历,取得管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参加档案专业中级职称(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高中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7年,且近7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参加副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六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条件,但任现职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档案专业人员,可以破格申报参加副高级职称考试。一般应取得馆员职称后,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两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参加职称考试。
第八条 档案专业人员职称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助理级、中级职称考试均设《档案基础理论》《档案工作实务》两个科目;副高级职称考试设《档案高级管理理论与工作实务》一个科目。
第九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采用闭卷方式。
第十条 助理级、中级职称应试人员须在同一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证书。职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参加副高级职称考试且达到全省统一合格标准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评审,成绩有效期3年。
第十一条 坚持回避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工作人员及家属等,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第十二条 参与考试组织的考试实施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