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地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馆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意识,对来馆查阅档案者要热情接待,积极耐心地提供利用服务。
二.查阅利用馆藏开放档案:
1.校外单位查阅:查阅人须持有单位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枣庄学院档案利用查阅登记簿》后,即可查阅。如需复制,则委托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
2.个人查阅:查阅人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枣庄学院档案利用查阅登记簿》后,即可查阅。如需复制,则委托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
3.委托他人查阅:被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填写《枣庄学院档案利用查阅登记簿》后,即可查阅。如需复制,则委托档案馆工作人员办理。
4.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须经学校外事部门介绍以及档案馆负责人同意。
三.查阅利用其他部门的非公开档案或保密档案的,除须持上述合法证明外,必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利用。
1.本校人员利用馆藏党群、行政类保密档案或非本部分形成的未开放的档案(如上级文件、会议记录等),须经党办(校办)主任或纪委(监察室)副书记(主任)批准。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如任免、表彰、奖励、处分决定等以及由本人经办的档案)除外。
2.本校人员查阅财会档案,须持本单位(单位)介绍信(校财会人员除外),并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同意且由相关财会人员陪同办理。
3.查阅审计档案,一般应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凡需借出或非审计人员查阅审计档案,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相关审计人员陪同办理。
4.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技档案,须经课题负责人或本人同意。
5.社会单位人员利用上述档案,须先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馆藏档案原则上限在馆内查阅,不得借出。如因特殊需要借出,本校人员凭所在单位(盖有公章)证明,填写《枣庄学院档案利用借阅登记簿》,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方可外借。出借档案不得转借,更不能丢失,借出档案须按期归还。馆藏的保密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外借。
五.档案利用人员要爱护档案,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完整负责,不得随意增删、涂改、撕毁、转借,更不能丢失。如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凡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七.未经学校授权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公布档案。